一、高規:獨立設置的消防水泵房,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在高層建筑內設置消防泵房時,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的隔墻和1.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,并應設甲級防火門。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,其出口宜直通室外。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,其出口應直通安全出口。
二、建規: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,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附設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應按本規范第7 條的規定與其它部位隔開。
三、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,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;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,其疏散門應靠近安全出口。消防水泵房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。
四、附設在建筑物內的消防控制室、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、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,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 的隔墻和1.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。設置在丁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.00h 的隔墻和0.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。隔墻上的門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,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。
五、消防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,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.00h 的隔墻和1.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。設置在丁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.00h 的隔墻和0.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。隔墻上的門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,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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